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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艺术市场法律和政策发展概况

艺术新闻 艺微客 482浏览 0评论

  2016年是近年来艺术市场法制发展成效突出的一年。虽然法制建设的速度与艺术市场发展对法制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发展的势头是良好的。现就2016年艺术市场法律和政策发展的情况做简要归纳和总结。

  一、文化法制建设环境有所改善

  艺术法属于文化法律的组成部分,文化法的发展现状对艺术法的影响较大。与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的立法规模相比,文化法的法制建设规模最小,进展最为缓慢。文化法律文件占我国法律文件总量的比例不足3%。目前,文化领域能够称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护法》、《着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2017年3月1日刚刚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今年两会期间,发言人傅莹在就人大工作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提到:本届人大常委会加大了文化法律方面的工作力度,已经通过了有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在制定的有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公共图书馆法。

  二、两部部门规章修订实施

  2016艺术市场法制建设取得的最大成就是文化部修订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虽然该“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但是针对法律文件几乎空白的艺术市场而言,“毛毛雨也是及时雨”。该“办法”建立了内容准则和明示担保、尽职调查、信用监管等制度;要求艺术品交易必须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办法”的实施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了公开透明交易,为艺术品市场规范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2017年3月22日,文化部公布了首批艺术品市场行政处罚案件,8家单位因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办法”的效果首次显现。本次公布的案件主要针对五种违规情形:一是经营含有禁止内容或伪造的艺术品。二是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三是擅自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四是未标明所经营艺术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五是未按规定保留与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2016年10月,国家文物局修订颁布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不再区分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所有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可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活动。该“办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激发企业经营活力。

  三、两部基础法律正在修订

  《着作权法》的修订

  该法1991年6月1日《着作权法》正式施行;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启动了《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工作。2012年12月28日,第三稿(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2013年1月23日,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修订进程加快。“送审稿”将原来的61条扩充到89条,内容变化非常大。

  增加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送审稿第5条)。实用艺术品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送审稿29条)

  增加了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规定(送审稿第22条)。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着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送审稿第22条)。

  增加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大但自身却“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着作权人权利,送审稿优化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强化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增加了孤儿作品制度(送审稿第51条)。着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一)着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二)着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前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增加了追续权(送审稿第14条)。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文物保护法》的修订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于2013年3月制定了《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工作方案;2015年9月,形成《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文化部审议通过。这次修订强化了政府责任,扩大了社会参与,拓展了文物的活化利用,加大了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

  补充完善了文物保护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定,包括:健全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措施;规定了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制度;完善了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模式和管理要求;完善了文物进出境管理措施;规定了文物合理利用的原则、要求、方式等;明确了文物司法鉴定管理职责。

  艺术品市场比较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外资企业文物拍卖资质放开问题。文物拍卖国家优先购买权问题。文物拍卖资质划分问题。允许文物交易范围的扩大问题。文物回流问题。

  四、影响艺术市场的主要政策

  2016年10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创新利用方式、落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意见”支持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纳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围,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

  2016年岁末,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原件、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的关税暂行税率再次降至3%(正常税率为12%,2012-2016年暂调至6%)。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函》:一些交易所涉嫌以艺术品为标的,违法或违规组织证券类交易。具体表现主要有: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更有甚者,以邮币卡等冒充艺术品开展前述交易,这些统统在清理整顿范围内。

  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同日下午,文化部、银监会、证监会等召集27家文交所召开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管理工作座谈会。目前正在落实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

  五、当务之急是解决税收问题

  现行艺术品税收制度对艺术品市场的影响主要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收负担过重,加大了艺术品交易的成本,挫伤了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税收结构不合理,征税环节不顺畅,税收负担不均衡。这种不合理税制的主要弊端是:高税率、低税收,偷税现象严重;公开交易受阻,缺乏准确统计,政府无法出台针对性的政策;妨碍文物回流,将大量交易拒之门外;加大企业经营成本,直接导致画廊业不发展,间接影响拍卖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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