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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难以约束侵权行为

艺术新闻 艺微客 511浏览 0评论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定了创作者享有作品的所有权、发表权、修改权、修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合法取得报酬权。这为艺术家的作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如《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对艺术品创作者的版权有了明确规定,但在《著作权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一方面,由于缺少对艺术品制假、售假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缺少对艺术品评估鉴定师的机构资质和责任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艺术品市场上诸多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艺术衍生品市场也比较成熟,诸多衍生作品的权责问题尚未明确,以致出现“无授权”“无保护”“无监督”的情况,集合众多人心血的衍生品流通到市场后,便迅速被山寨。

  在《著作权法》无法约束市场行为的背后,也暴露出了较为严重的从业者道德规范问题。如艺术品交易中的评估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法律资格认证和道德品质评价未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艺术品交易中的评估与鉴定人员的不作为以及违法的积极作为行为、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缺少规制。

  现今,艺术品交易市场面临的另一个严峻问题就是诚信机制的缺失,这成为制约中国艺术市场发展的瓶颈。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出现的艺术家包装炒作、人为造势,画廊的制假贩假、拍假和假拍,甚至评论和鉴定专家也受利益驱使而对艺术品给出虚假的结论等,都可归责于艺术品交易市场缺失诚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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