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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福强:民国高校教师待遇的历史考察 (191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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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国高校教师的待遇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修正的过程。各个历史时期,教师薪俸状况大不相同,当社会处于相对安定状态时,教师的收入在社会诸职业中是较高的;当社会动荡之时,教师薪俸的实际获得和支配便大受影响。民国前期,由于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刚起步不久,许多关于教师待遇的问题,尚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政府加强对高校教师待遇的投入,同时,制定了一系列高校教师待遇规程,规范了教师待遇制度,使高校教师待遇逐步规范化。抗战爆发后,由于时局动荡,社会经济受损,人民生活水平整体下滑,尽管高校教师的待遇仍能勉强维持原来水平,但实际的购买力直线下降。

  在中国,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知识分子对“钱”有某种微妙的感情。自由独立的经济生活往往有利于自由思想与独立人格的养成。而作为知识分子的主体, 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与其收入是息息相关的。可以说, 经济收入是衡量职业地位的重要尺度。作为一种专业化 (1) 很强的职业, 高校教师不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其自身的处境待遇对社会体系也是一种参照与示范。

  民国时期, 不仅不同历史时期的高校教师待遇相差巨大, 即使同一时期, 不同职级的高校教师以及各地区高校教师的待遇也有相当的差异。高校教师的待遇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有密切的关系, 而造成这种差异最直接的原因还在于有关教师待遇的政策法令的执行。本文拟以民国时期 (1912-1949) 有关高校教师待遇的制度为主线, 通过对历史的考察, 总结其得失利弊, 以期对当代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有所借鉴和启示。

  一

  民国前期高校教师待遇差异巨大

  民国政府对教育比较重视。1912年, 孙中山就明确指出:“中国人数四万万人, 此四万万之人皆应受教育。”[1]358同年10月, 民国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大学令》, 以图对清末以来的高等教育进行一系列改革。其中《大学令》规定, 大学教员分教授和助教二等, 必要时聘任讲师。1917年9月, 教育部又在颁布的《修正大学令》上将高校教师分为正教授、教授、助教授、讲师四等。[2]109,168

  教师等级不同, 专兼有异, 则其待遇相差也很大。在1914年7月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中规定:凡直辖学校教员, 分专任、兼任二种。其应支薪俸数目如下:大学专任教员, 月支180-280元;大学预科专任教员, 月支140-240元;高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员, 月支160-250元;专门学校专任教员, 月支160-250元;兼任教员之薪俸, 按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 每小时薪俸如下:大学校兼任教员, 每小时酌支3-5元;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2-4元;凡外国教员之薪俸及授课时间, 别以契约定之。[3]该规程从制度上规范了高校教师薪俸的标准, 从中我们知道, 在当时高校专任教师实行的是月薪制, 而兼任教师则采用的是时薪制。

  1917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该规程规定:国立大学教员分为四等, 每等6级, 共24级。其中, 正教授月薪300-400元, 本科教授月薪180-280元, 预科教授月薪140-240元, 助教月薪50-120元。[4]165-166

  表1为不同级别教授的工资差距, 可直观地看出, 除助教第6级至第3级的级差为10元外, 各级之间的级差均为20元, 助教与正教授之间的薪俸差距十分明显。与1914年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相比, 1917年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对教师的等级划分更为细致, 对各等级教师薪俸的规定也更为明细, 操作性强, 便于管理。同时, 各等级教师之间的待遇差距亦明显拉大。

  然而, 在各高校实际执行的过程中, 以上颁布的法规并未被严格执行, 而是各高校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又制定了不同的薪俸标准。如1920年国立北京大学教职员待遇章程起草委员会认为, “教育界之薪俸太薄, 既不足衣食之费, 更不敷研究学术之用, 与其他职业比较太低”, 决议提高教职员薪俸等级:大学专任教员分正教授、预科教授与助教三等;正教授与助教的月薪基本依旧维持《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的规定, 而对预科教授的月薪作了大幅提升, 由原来的140-240元提升至240-340元。[5]491-492又比如交通大学在1921年4月的教职员月薪表有这样的记载:校长每月薪俸为400-800元, 教授每月薪俸为200-800元。1926年8月, 鲁迅应厦门大学的邀请出任该校国文系教授, 每月薪俸400元。数月后, 广州的中山大学聘请鲁迅为该校教授, 每月薪俸500元。由此可见, 各高校在教师待遇上都以一个基本的标准。在此标准之上, 各高校结合学校经费情况和学校自身需要以及所聘教师的学术水准、社会影响等, 对其待遇进行调整。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校教师待遇制度趋于规范化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高校教师薪俸的等级规定, 以及薪俸的发放标准都趋于规范化。同时, 高校教师的待遇相比之前有所提高。

  教育行政委员会于1927年6月公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 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 并规定“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 如有特别情形不能专任时, 其薪俸得以钟点计算。”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得聘兼任教员, 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三分之一。1934年6月教育部致国立北平大学训令中, 鉴于“该校各院教员既多兼任, 其专任教员实际仍多兼他校职务 (如该校法学院教员89人中, 专任仅16人, 而专任教员仍多在他处兼职) , 又强调要“厉行教职员专任制”, 重申“教员应以专任为原则”。[6]169,172,213-215这些规定对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提高了高校教师专业化水准。

  其中, 于1927年6月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 后面附有一张《大学教员薪俸表》, 该表规定了大学教员薪俸的等级区分。这个薪俸表成为战前10年各大学制定教师薪俸的指导性文件, 具体规定见表2。

  从上述薪俸表中, 我们可以看出, 南京国民政府将大学教员的薪俸作了大幅提高, 比如将教授薪俸提高至400-600元, 这大大高于之前教授的待遇水平。1929年12月制定的《国立中央大学教员薪俸现行标准》基本延续了《大学教员薪俸表》的规定, 只是助教最低月薪调整为90元, 但是规定助教可每年加薪10元[7]285。

  同时, 正如在《大学教员薪俸表》附注中所言“以上各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 而酌量增减之, 外国教员同。”[8]64各大学在执行这个薪俸政策的时候也正是根据自身经费情况对教师待遇作出浮动性地调整的, 以北京大学1931年至1934年为例, 从表3不难看出, 1931至1934年间, 北大教授的月薪平均都在400元以上, 副教授平均在300元左右, 专任讲师平均在160-250元间, 助教月薪亦在80-90元间浮动。这些基本上都与《大学教员薪俸表》的规定吻合。而教授月薪最高可达700元者, 据查乃是一名外籍教授。值得注意的是, 讲师平均月薪在70-80元间, 最高大约300元, 最低仅为40元, 相差悬殊。这是因为讲师薪俸实行的是按课时计薪。

  1932年, 清华大学也制定了符合学校自身情况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规程》第四章对教师待遇予以规定。据该规定, 清华大学教授月薪一般为300-400元, 最高可达500元;专任讲师为160-280元;教员为120-200元;助教为80-140元。教授每两年 (休假之年除外) 加薪一次, 每次加月薪20元, 有特殊学术成就者, 可加月薪40元;教员也是每两年加月薪20元;助教每年加薪一次, 每次加月薪10元。[9]109可见, 清华大学也基本遵循了《大学教员薪俸表》的规定。由于其经费来自庚子赔款退款, 其教师平均待遇也高于一般大学。

  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当时最有代表性的两所国立大学。而在其时, 私立大学与国立大学的薪俸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据记载, 1931年私立学校教员数达到3002人, 其时国立学校教员数为2771人, 省立学校为1242人。而私立学校月人均工资为197.1元, 均低于后两者的230.9元和230元。[10]32-50

  而这个时期的教会大学由于经费充足, 教师待遇比一般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好。如燕京大学, 19世纪20年代末中国人出任校长, 薪金增至500元。中国教职员、西籍教职员享受同等待遇, 平均教授月薪达到360元, 详见表3。

  这个时期高校教师的待遇虽然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 但是毕竟收入相对稳定且较其他行业为高 (2) 。因此, 这个时期成为民国高校教师待遇最好的一个时期。

  三

  抗战及解放战争时期高校教师待遇“水分大”

  抗日战争爆发后, 在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前, 军费成为国家最重要的支出。尽管如此, 国民政府也并未忽略教育。

  1940年8月, 行政院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 对高校教师的资格、经验、最高薪、最低薪以及加薪年限与数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专科学校也照此办理。根据这一暂行规程, 确定了相应的大学教师的薪俸等级。[11]要求各校聘请教员时须验其资格审查合格证书, 初任教员以自最低级起薪为原则, 曾任教员或有特殊情形者得酌自较高级起薪, 其任教卓有成绩者由学校酌予晋级, 薪俸等级、数额暂定如 (表4) 所示。

  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 规程中对“教员专任原则”的规定。暂行规程不仅明确规定教师以专任为原则, “应于学校办公时间在校服务。教授、副教授、讲师授课时间每周以9小时至12小时为率, 不满9小时者照兼任待遇”, 还规定“专任教员不得在校外兼课或兼职, 但有特别情形兼课学校先商得原校同意者, 每周至多得兼课4小时。兼课以与原校所授课目性质相同者为限, 兼课薪金并得由原校具领支配”。这就将教师资格、学术研究能力与其待遇较好地结合起来, 也有利于稳定高校师资力量及教学研究气氛。

  然而, 由于社会不安定, 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 造成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 物价飞涨, 虽然暂行规程规定的工资数有所提高, 但是教师的实际购买力下下降比较严重, 这种薪俸制度根本无法保障教师的最低生活。1940年, 高校教授实际收入的四分之三已因通货膨胀而蒸发。到抗战后期教师生活水平一降至社会的最低点。西南联大教授王了一在《领薪水》中这样写道:“在此种情况下, 家里人不敢想到做衣裳, 小姐看电影《忠勇之家》的建议因大家认为‘饥寒之家’没有资格看而付诸东流。大少爷也发誓不再用功念书, 因为像爸爸那样读书破万卷终成何用?小少爷只恨不生于街头小贩之家。”[12]国立大学教授生活已如此, 其他高校教师生活境遇亦可想像。

  抗战胜利后, 各高校以及各地教育部门都又及时调整了教员薪俸支给标准。比如清华大学于1947年5月颁布了修正后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规程规定, “新聘之教师, 自八月起薪, 但于学年始业后到校者, 自到校之月起薪。”[13]405事实上, 清华大学自抗战胜利后其教师待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准, 据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编《清华大学史料选编》载, 1946年教授月薪为550元, 到了1948年达到600元。

  当然, 并非一般高校都可以如清华大学这样将教师待遇维持在一个高的水平之上。即使如此, 由于该时期国内形势依旧处于风云变幻之际, 社会经济仍处在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情形之下, 教师生活水平并未见有很大改变。

  四

  结 语

  民国高校教师的待遇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修正的过程。民国前期, 由于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刚起步不久, 尚处于一个探索阶段, 许多关于教师待遇的问题, 有不少对欧美国家的借鉴, 比如对教师划分等级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政府加强对高校教师待遇的投入, 同时, 制定了一系列高校教师待遇规程, 规范了教师待遇制度, 使高校教师待遇逐步规范化。抗战爆发后, 由于时局动荡, 社会经济受损, 人民生活水平整体下滑, 尽管高校教师的待遇仍能勉强维持原来的水平, 但实际的购买力直线下降。

  总的来说, 民国政府一直对高校教师待遇问题比较关注, 并积极制定严密的薪俸政策。而各高校在执行教师薪俸政策时, 根据自身的经费状况以及自身的需要合理地调整教师的薪俸。各个历史时期, 教师薪俸状况大不相同, 当社会处于相对安定状态时, 教师的收入在社会诸职业中是较高的;当社会动荡之时, 教师薪俸的实际获得和支配便大受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正如南京国民政府前期, 政局的相对稳定使得社会诸事业也都有较大发展和进步, 教育事业也相应得到了较大发展的机会。与此相反, 北京政府时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后期, 社会时局的动荡, 对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诸事业都有较大的损害。高等教育有其自身内在与外在的发展规律, 只有遵循了这些内在和外在的发展规律, 才能保证其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二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82:358.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M].南京:凤凰出版社, 1991:109, 168.

  [3]教育部.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J].教育杂志, 1914 (5) :9-11.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M].南京:凤凰出版社, 1991:165-166.

  [5]王学珍, 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上册 (1912-1937)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491-492.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 (一) [M].南京:凤凰出版社, 1994:169, 172, 213-215.

  [7]慈鸿飞.二三十年代教师、公务员工资及生活状况考[J].近代史研究, 1994 (3) :285-291.

  [8]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M].上海:上海开明书店, 1934:64.

  [9]佚名.国立清华大学专任教授休假条例、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Z].北京:清华大学档案, 编号:1-2-1:109.

  [10]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M].上海:上海开明书店, 1934:32-50.

  [11]教育部.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J].教育杂志, 1914 (5) :11-13.

  [12]王了一.领薪水[N].生活导报, 1944-03-26 (61) .

  [13]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四卷[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4:405.

  注释

  1①麦克莱伦指出德国社会科学对于“专业”一词的定义可包括下列内容: (1) 高度专门化及进阶的教育训练; (2) 拥有共同的规范及伦理; (3) 强调利他主义及服务公众的精神; (4) 必须通过各种激烈的测验、检核及认证过程; (5) 具有高度的社会威望; (6) 高收入; (7) 职业升迁有固定的模式或阶层; (8) 就业市场具独占性; (9) 自主性。Charles E.McClelland.The German Experience ofProfessionalization:Modern Learned Professions and TheirOrganizations from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to the Hitler Er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14.转引自田正平, 吴民祥:近代中国大学教师的资格检定与聘任[J].教育研究, 2004 (10) :87-88.

  2②“大学教授、副教授之薪俸大体相当于公务员中荐任官之薪俸;大学讲师、助教之薪俸大体相当于公务员中委任官之薪俸”参见陈育红:《战前中国教师、公务员、工人工资薪俸之比较》, 《民国档案》, 2010年第4期。

  原载《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34(06):38-42。引用请参考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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